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在线打卡方式来管理员工考勤,但因打卡不正确、打卡异常、忘记打卡等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也时有发生。 该员工工作期间进出所居住的小区190余次,劳动合同终止。该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会支持这一请求吗?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打卡、考勤的劳动争议案件。 随着信息化办公流程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在线表格、打卡系统来管理员工考勤。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因错钟、不正常、忘钟等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也时有发生。严美华 四级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实施“不当剥夺权利”时,必须合法合规、证据充分、程序正当。 我因离家很近而被解雇的次数超过 190 次。 2021年1月,郭某与长春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一致认为,郭某的工作内容是为公司选址。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如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2022年5月,郭签署修订版《人事管理制度》。修订版明确,见面、交流、虚报考勤记录、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员工工资等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须向人事系统提交外出申请。直接主管不能及时批准退出的,须经直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退出。若无相关记录,按旷工处理。员工一年迟到、早退20次,工作期间迟到、早退50次,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023年2月,该公司向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认为郭某54天的签到地点是其居住的小区。存在客观事实,报到地点与指定工作地点不对应而迟到,违反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随后,郭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申请。郭某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保险费等。郭某及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首次发现郭某在工作期间到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周边地区查看190余次。法院认为,郭某的工作内容虽为选址,但其在办事时未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或事先取得领导许可;郭没有到该公司或选址区进行核实。客观到达选址地点或做出选址地点的,完全有资格到选址地点报到;他在居住地附近检查了190余次,无法证明其真实出勤和工作状况。共因郭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处罚。其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该工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被判败诉。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在其工作的两年时间里,公司从未对郭的考勤记录内容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公司否认郭的考勤记录有违常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不正常上班打卡’开始时未纠正,而后被‘用人单位纠正’的行为是否合理。”主审法官严美华表示,“我们的考虑是,即使公司此时没有针对此事采取惩罚措施,也不意味着事实该员工非法上班超过190次的说法并不存在。郭作为劳动者,未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严美华告诉记者,虽然郭某在庭审时声称不知道“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但该“人事管理制度”是郭本人签署的,证明公司向郭某告知了该制度。对于郭先生声称该公司“可以随时随地打卡”,该公司予以否认,郭先生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同时,在郭给公司田负责人的录音中,田也明确表示,公司不允许发条靠近家。 无独有偶,不久前,严美华还安排了一场因打拳引发的非解。一年后,该公司再次与曾某谈参加的事宜。公司对比曾某签到逐一查看记录和入住、退房记录,发现其多次迟到、早退且无实际入住、退房记录。公司最终以曾多次提供虚假考勤信息、迟到早退为由解雇了他。 “庭审中,曾某声称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是钉钉考勤方式,因此无法通过其他考勤方式对其进行调查。我们认为,曾某被指派使用钉钉考勤方式执行相关工作。”严美华表示。最终,法院驳回了曾某提出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得违反考勤制度进行舞弊,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考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刘女士是在上海一家软件公司从事管理工作。他常年往返于公司总部和郊区项目部之间。 2019年5月,公司推出新的考勤管理系统,要求员工下班后必须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打卡并查看考勤情况。临时在外地工作地点工作的员工视为缺勤,必须事先得到主管批准。 2019年5月至7月,刘女士开始到郊区项目部和公司总部进行检查。 2019年7月中旬,刘女士的上司突然通知刘女士不要继续在郊区项目部工作。十天后,刘女士从公司收到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称,公司发现刘女士在钟表、考勤方面作弊,公司决定解雇该员工。我是。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就刘女士在其家附近郊区的项目部的时钟是否构成“虚假采摘、考勤欺诈”作出判决,应根据刘女士的工作性质进行判断。刘和若对作品给出了全面的评价。根据查明的事实,女士给出了合理的解释。考虑到刘女士工作需要经常出院,不存在仅打拳的情况。但刘女士并未给予分娩。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须向刘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8万余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遵守劳动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美华表示,通勤至按时下班是劳动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常识和行为准则。虚假打卡属于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但同时,用人单位在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还必须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其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严美华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和公示程序,才能作为管理员工的有效依据。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时,必须确保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刘珊珊 彭冰(每日劳动者)小编: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在线打卡方式来管理员工考勤,但因打卡错误、打卡异常、忘记打卡等问题而引发劳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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